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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佛教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七宝寺 时间:2014-04-11

  我会根据上海市社团局有关要求及市民宗委的人事管理原则,就人事工作职责、职工录用程序及管理等事项,特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工作职责:


  根据上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要求,佛协人事工作在市佛协秘书长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指导下,依照国家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具体人事管理工作,其管理范围如下:


  1、全市主要寺院职工进寺或离寺,以及市佛协常设机构职工的调入与调出,由分管领导提出,经驻会会长批准,并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到所属区县职介所及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上报市民宗委审批。

  2、每月做好市佛协职工的考勤汇总,审核市佛协职工每月的工资表。

  3、按市统战部、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及指示,做好市佛协职工以及各主要寺院法师职工工资、生活费、福利、津贴费等调整工作,向秘书长汇报后,制表上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4、职工岗位培训,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院校处统一安排培训。其它学习,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由人事干部协助联系安排。

  5、劳动工资季报、年报,精确填写后,上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职工退休,按市社会保险局有关精神办理退休手续,经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上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区社保中心。对市佛协已退休职工,做好关心、服务工作、有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工作。

  7、定期召集各主要寺院人事干部碰头会,传达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指示精神,布置任务、听取信息、交流经验。

  8、办理市佛协新职工录用、退休聘用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有关手续。

  9、做好市佛协职工生病慰问、病故善后、家属劳保等工作。

  10、协助区县宗教部门办理法师养老保险手续。

  11、完成秘书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12、严格人事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注意保密。

  13、档案管理工作


  (1)、按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市佛协职工人事档案收集、鉴别、分类、登记、装订等管理工作。做好进出人员档案转出及催调档案工作,严格档案管理制度。


  (2)、做好本市主要寺院法师职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二、职工录用制度:  


  为规范单位聘用、招工和退工的工作,完善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障聘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由分管佛协办公室的副会长决定是否需要与是否录用事宜。


  单位与职工自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止,是一个动态的双向选择过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聘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聘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配套标准表式,规范聘用工作。


  1、建立聘用关系应履行订立聘用合同手续。


  (1)单位招聘录用职工,应按规定订立聘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聘用合同履行条件的,单位应在订立聘用合同前将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2)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单位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及时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3)聘用合同期将满,单位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4)聘用合同期届满,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自动顺延其聘用合同期限。


  2、变更聘用关系应履行变更聘用合同手续。


  (1)职工工作岗位(项目)或权利义务变更,经协商一致,应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条款基本适用的,也可以就变化了的内容订立补充协议。
  (2)职工在涉及用人单位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合同约定脱密期的,应按约定提前变更工作岗位,并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如转制、合并、分立等),但原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仍继续履行的,应及时变更聘用合同主体;聘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的,应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4)由于约定条件出现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协商订立暂停履行协议;由于其它原因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有关事实、根据和时限,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3、解除聘用关系应履行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l)聘用合同期将满,用人单位希望如期与职工终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2)单位希望与职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解除聘用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3)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4)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注明合同终止时间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5)职工希望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6)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4、解除聘用关系应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1)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单位应及时出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凭证。
  (2)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的,在出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的同时,应按规定协助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出具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有关证明。


  5、签定合约


  新职工报到后一个月内,经人事部门审核其提交的个人资料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于新职工签定合约。


  6、试用期及转正


  (1)、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2)、职工试用期满之前,所在部门同人事部门对试用期的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全面评估,符合要求的予以转正。
  (3)、职工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确认后,单位即可对其解除合约。
  (4)、职工聘用期间的工作安排,可视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会长同意,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适当调动。